(2017)赣11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凡银、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银,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银,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宋志平,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孔凡银申请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志平应支付申请人孔凡银案款91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7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