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俞贤保、朱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贤保,朱禹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民终1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贤保,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禹,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俞贤保因与被上诉人朱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8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遗漏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8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俞贤保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