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谭家锋、郭双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锋,郭双全,杨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家锋,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郭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执行人:杨春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分行62×××14账户存款8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郭双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双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分行62×××14账户存款8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