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82号原告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农牧渔良种场农业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16152R。委托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xx,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左功雄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