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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厚江与李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厚江,李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583号原告高厚江,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兴军,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高厚江与被告李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厚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兴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高厚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及经济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01年2月至2002年11月止,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工作期间每天支付原告工资15元,后经原被告共同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李兴军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至2002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工作期间每天支付原告工资15元,后经原被告共同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及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兴军雇佣原告高厚江为其工作,被告李兴军共欠原告高厚江工资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厚江工资6000元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始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兴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