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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生于1965年11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晓燕与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绵仲裁字第181号裁决,受理王晓燕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宏杰房产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现被执行人宏杰房产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违约金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蒙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