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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振宇与陈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宇,陈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30号原告:闫振宇,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陈严,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闫振宇与被告陈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邮寄费22元,合计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瑞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