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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山特姆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集团南京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山特姆电气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南京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622号原告:上海山特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电气集团南京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特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集团南京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山特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谭映红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喻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