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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行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李键铭涉嫌传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李键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6行保4号申请人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九澧街003号。法定代表人彭进武,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键铭,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180号5号楼1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206190031。申请人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李键铭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相关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键铭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信息大学支行账号6212881702000390922上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覃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覃辉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