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刘银秀、王沛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刘银秀,王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代表人刘恒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银秀,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王沛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银秀、王沛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