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桂平、周国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平,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桂平,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周国辉,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罗桂平与周国辉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桂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桂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