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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民初1332号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新亭路9号市政天元城花语座18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66787H。法定代表人:钱俊,经理。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双河工业园,注册号371423200009233。法定代表人:徐庆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赞波,该公司经理。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赞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托盘购买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124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了一份《托盘购买合同》,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预付了货款124500元,之后发现被告做不了合同中约定的网筐托盘,于是2017年5月22日又与被告签订一份《托盘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叉车托盘500个,单价450元,合同总价款为225000元。约定2017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交付托盘200个,2017年6月15日前将剩余300个托盘全部送完,并约定前期所签合同作废。原告如约支付了124500元预付款,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却未给出任何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并且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2017年5月8日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托盘《销售合同》,其中约定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我方采购标准托盘(A型)500个,单价550元,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20天内将500个托盘全部交付完毕。因被告的违约导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让我们做了,我们的销售合同不了了之,造成我们损失50000元利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述称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及预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履约的原因是因为镀锌厂无法生产,影响了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124500元。但是原告述称其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合同被告不知情,原告没有和我们提起过存在该合同,原告主张50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已经用原告的预付款生产了产品,这个损失必须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签订合同及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原告承认没有告知被告存在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的事实,该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并且即使该合同真实,那么被告即使按约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合同,也避免不了原告不能于2017年5月28日前将500个托盘交付完毕的事实,故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履约造成其损失5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托盘购买合同》;二.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1245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南京沃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被告庆云鲁誉仓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