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万润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万润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林成场。被执行人:福建万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赖桂花。申请执行人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润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广告代理费164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8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黄 雄执行员 林祖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