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9852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9852号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4622U。法定代表人:萧健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凌港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8008802J。法定代表人:李佰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落昆山公司)与被告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展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霆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耐落昆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联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耐落昆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19056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加工款119056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州联展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多份《加工品报价单》,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类螺丝产品。双方在《加工品报价单》中对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时间等均作出相应约定。原告均按约完成加工产品,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结欠原告加工款1190561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讼请求。被告苏州联展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耐落昆山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报价单四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2.询证函一份,为复印件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证据3.分期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确认结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并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被告苏州联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苏州联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证据提供原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2仅提供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证据3提供原件,且与证据1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证据1、证据3予以认定,并在卷予以佐证,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加工业务往来,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规格型号,为被告加工各类螺丝产品。原告均按约完成加工和送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货款总金额1492833.96元,由于被告暂无一次性还款能力,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计划:被告结欠原告总金额1492833.96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302272.68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412362.7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307952.11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282426.22元,于2017年6月15日支付187820.25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则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后向其支付了302272.68元。经本院询问,原告表示,原、被告双方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本院认为:原告耐落昆山公司按照被告苏州联展公司的要求为其加工各种规格的螺丝,并将加工成品交付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一份明确结欠原告的加工款金额为1492833.96元,并承诺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月分期付款,至2017年6月15日支付完毕。现被告仅原告支付了302272.68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被告未能按照《分期还款计划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按照《分期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内容“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则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加工款1190561.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原告主张以所欠加工款119056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加工款1190561.2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所欠加工款119056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6元,减半收取为775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2758元,由被告苏州联展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