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业福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业福,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业福。被执行人:周平。本院在执行谢业福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鸠兹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