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孟茹与吴红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孟茹,吴红斌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孟茹,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刚,男,住陕西省礼泉县,由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固民,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由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红斌,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机械厂下岗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张孟茹因与被申请人吴红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孟茹申请再审称,2015年9月,张孟茹与吴红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200元。在施工过程中,吴红斌偷工减料,不按工程程序施工,张孟茹多次阻挡,让吴红斌停工,而吴红斌不听其劝阻,因而发生工程质量纠纷。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但没有做出哪些地方予以修补,怎样修补,修补的费用方案,因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合格的地基应该拆除,与主体不连接的圈梁无法修补。张孟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张孟茹与吴红斌就张孟茹家建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吴红斌于2015年9月18日开始施工。张孟茹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陕兵监检(2016)-JGS-16-25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为14道砖基础及5道后补圈梁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需要局部拆除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结论,依法作出吴红斌给付张孟茹房屋地基局部拆除费用和材料款及赔偿张孟茹损失的判决。张孟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张孟茹并未指出原判决查明事实存在缺乏证据证明情形,其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张孟茹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其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张孟茹以原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经核,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需要局部拆除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的结论作出判处并无不当,不存在超出张孟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孟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吴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