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河安与郑必斌、郑立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河安,郑必斌,郑立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祝河安,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东飞,办,村民。被执行人:郑必斌,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郑立传,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村民。本院在执行祝河安与郑必斌、郑立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必斌、郑立传应当支付申请人祝河安购房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执行申请费65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祝河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