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曹金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672号 被执行人曹金成,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现服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二终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金成因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曹金成的违法所得,以返还被害单位。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因其正在大连市南关岭监狱服刑,故本院未对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屋、股权、���辆、公积金及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对其银行存款597.24元已扣划至本院财政缴款帐户。侦查机关扣押的款项已由侦查机关罚没上缴财政。同时到其户籍所在地普兰店市丰荣鑫社区进行了调查走访,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限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符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曹金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淑萍 审 判 员 马会敏 助理审判员 杨筱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隋彦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