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海成、付领风与耿超、王燕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成,付领风,耿超,王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付领风,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耿超,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王燕静,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王海成、付领风申请执行耿超、王燕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耿超、王燕静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