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建华与卢正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华,卢正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建华,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卢正璨,男,194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殷建华与被执行人卢正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15600元。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限期履行,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7月17日本院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因上述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卢正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殷建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