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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阳与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51号原告:宋阳,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宋显臣,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集安市(系原告父亲)。委托权限:承认、放弃、和解、撤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宋阳诉被告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政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