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义文、刘龙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文,刘龙贵,朱其梅,刘陆峰,张新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文,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龙贵,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其梅,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陆峰,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新琦,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龙贵、朱其梅、刘陆峰、张新琦银行账户余额13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