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生于1988年1月11日,住重庆市大足县。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李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