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有才与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文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才,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文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561号原告:刘有才,男,生于1959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德刚,总经理。被告:高文海,男,生于1965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才诉被告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文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有才于2017年8月1日以“先提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有才负担。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江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