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歌、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歌,魏峰,郭龙杯,魏道京,胡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68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季元元(实习律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歌,女,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魏峰,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郭龙杯,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魏道京,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胡强,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成歌、魏峰、郭龙杯、魏道京、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