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阳胜良与李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胜良,李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润利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046号原告:欧阳胜良,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李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3号。主要负责人:叶健明。被告:广州市润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广州市中和货运市场C4栋208档。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胜良诉被告李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润利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胜良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胜良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欧阳胜良负担(原告欧阳胜良已预交73元)。审判员 潘景强二O一七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汤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