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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珠湖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珠湖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珠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珠湖山。法定代表人赖华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天恩,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西珠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后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0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该银行存款110000元,文书号为(2017)赣11民终19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现上饶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在鄱阳县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冻结等同于鄱阳县人民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晋江市鑫龙腾祥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