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金梅与于延彬、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于延彬,贲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211号原告:张金梅,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于延彬,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贲红梅,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张金梅与被告于延彬、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梅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