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兆通、林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兆通,林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兆通,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礼英,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9314号申请执行人江兆通与被执行人林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08462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且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林礼英名下厦门春河贸易有限公司10%股权,因公司股权评估困难,处置难度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