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远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28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202号。被执行人:刘远荣,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我院(2016)川20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移送执行人已经于2017年2月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退赔的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川2002执315号、(2017)川2002执316号、(2017)川2002执317号、(2017)川2002执318号,我院刑事审判庭本次移送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移送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