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青松与黄忠宝、李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松,黄忠宝,李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776号原告:黄青松,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黄忠宝,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欣,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青松与被告黄忠宝、李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水轶良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凤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