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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彪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彪,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30号原告:周彪,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湖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7352961R。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彪诉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彪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周彪负担。审判员  武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兴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