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晶玉、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晶玉,管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449号申请人:董晶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申请人:管娥,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董晶玉诉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晶玉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管娥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火车站0**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深房证字18076-35-1)。申请人董晶玉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晶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管娥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火车站0**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深房证字18076-35-1)。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张新娟审判员 李亚东二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曹露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