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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执2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志海、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海,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42号之五申请人:高志海,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法定代表人:刘六五,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441.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44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