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培福、于庆娟与马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福,于庆娟,马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丛培福,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申请执行人于庆娟,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丹云,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申请执行人丛培福、于庆娟与被执行人马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93号、(2017)鲁10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两案件合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85583元、案件受理费920.5元、执行费1089元,总合计87592.5元。但被执行人马丹云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法院进行执行调解,最后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款、案件费共计48911元,其余部分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马丹云同意并履行了48911元的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93号、(2017)鲁10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