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柯然与王昭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然,王昭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58号原告:王柯然,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昭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柯然与被告王昭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柯然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然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羽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