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柯然与王昭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然,王昭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58号原告:王柯然,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昭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柯然与被告王昭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柯然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然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羽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