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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0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马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02民初3087号原告曹某某原告马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马某。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俱某某,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秦都区中华西路宝瑞阳光小区售楼部一层东半部及二楼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010326。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马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