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浦玉明、浦天杨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809号原告:浦玉明,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浦天杨,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幢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法定代表人:费清,董事长。原告浦玉明、浦天杨与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珧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