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天、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罗涛,方芬,鲍林,农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14号。法定代表人:卜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方芬,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鲍林,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成忠,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罗涛、芳芬、鲍林、农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涛、芳芬、鲍林、农成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农成忠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敬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