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徽浩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委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浩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委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浩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66号安然绿洲花园辰龙大厦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26083N(1-1)。法定代表人:范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苏明,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韦岗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周智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君,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渊,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安徽浩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浩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马枫蔷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晶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