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4月16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狮山镇。被执行人:向某某,女,1991年4月16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张某申请执行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40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恢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戍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