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祝世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祝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64号原告:张志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霞,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世勤,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祝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