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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保帅与裴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帅,裴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17号原告:郝保帅,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南召县。被告:裴明惠,女,1969年3月9日出生。原告郝保帅与被告裴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