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保帅与裴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帅,裴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17号原告:郝保帅,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南召县。被告:裴明惠,女,1969年3月9日出生。原告郝保帅与被告裴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