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艳申请执行张国柱、金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张国柱,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666号申请人王红艳被执行人张国柱被执行人金爽本院在执行王红艳申请张国柱、金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圆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