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6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负责人:毛国英,行长。被申请人:金宁,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金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1688-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金宁名下的天津市河东区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7年7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