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彩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彩丽,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彩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彩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4日12时许,在柘城县城关镇幸福万家南门东侧“米丝丽”服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被害人翟某卖衣服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衣架上的女款套装衣服(两件衣服、一件上衣、一件下衣)盗走,价值50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2、2017年2月8日,在柘城县城关镇幸福万家南门东侧“米丝丽”服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被害人翟某卖衣服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件粉红色长款女装羽绒服盗走,价值6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3、2017年2月13日,在柘城县城关镇步行街“爱博斯”内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被害人余某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件浅绿色风衣大褂盗走,价值30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4、2017年2月13日14时,在柘城县城关镇步行街“米祖”内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店员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件浅蓝色九分袖连衣裙盗走,价值3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5、2017年2月14日,在柘城县城关镇步行街“淑女心情”服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被害人刘某2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件浅蓝色套头衫盗走,价值2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6、2017年2月14日,在柘城县城关镇步行街“米祖”服装店内,被告人张彩丽趁被害人朱某不备之际,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其店内一件泥黄色(咖啡色)格子裙盗走,价值7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彩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翟某、余某、刘某2、朱某、张某陈述,证人马某、刘某1证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彩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彩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彩丽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具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彩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彩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卫东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经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