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志会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会,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再审人王志会因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简称宋庄镇政府)《关于宋庄镇富豪村王志会无批示建房的协查函》(简称被诉协查函)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行终6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志会针对被诉协查函所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且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宋庄镇政府向规划部门出具被诉协查函,系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了解的程序性行为,本身并未对王志会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王志会针对该函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王志会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志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