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忠满和李善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满,李善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47号原告杨忠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原告杨忠满之妻)。被告李善年。原告杨忠满诉被告李善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忠满于2017年8月1日以李善年已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满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忠满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宁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