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罕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罕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25号罪犯刘罕见,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罕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罕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4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罕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271号、(2015)宁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罕见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罕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罕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刘罕见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4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罕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罕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