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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汪宝虎、姚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汪宝虎,姚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被执行人:汪宝虎被执行人:姚世丹财产担保人:朱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汪宝虎、姚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宝虎、姚世丹名下坐落于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东侧茗桂小区A-4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案外人陈纪祥就本院查封的房产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本院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要求本院继续执行,财产担保人朱喆向本院提供担保,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东C13-14号门面房(广德房权证桃州字第045**号)提供担保,如继续执行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担保人朱喆名下坐落于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东C13-14号门面房(广德房权证桃州字第04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员徐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